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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25 作者:admin 点击量:2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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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 1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条例》已于10月1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发布会对《条例》的立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

       《条例》共40条,对养老体制和原则、家庭赡养、居家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既细化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自治区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部分:一是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二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总结我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四是对一些关键条款作了与上位法衔接性规定。

据了解,《条例》的规定弥补了老龄事业经费缺乏和基层力量薄弱两个不足;明确了家庭赡养的义务和责任;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细化了居家养老的保障措施;建立了“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明确了对老年人的优惠待遇;对农村牧区的养老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强化了对困难老年人群体的兜底保障规定;回应了国家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要求;加大了对“坑老”、“骗老”行为打击力度。

   《条例》是自治区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